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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旅行社违规经营台湾游经营旅游业务受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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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次数:779 更新时间:2017年12月17日15:16:58 打印此页 关闭

日前,广西风华国际旅行社和珠海四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因违法经营旅游业务,组织游客前往台湾旅游而被没收违法所得,并分别被处一万元罚款。

  根据《南旅罚字〔2017〕第09号》,广西风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未取得台湾游业务许可的情况下,于2017年5月18日与游客王某等6人签订了“2017年8月1日—6日,广西—香港—高雄—台北—广西5N6D”的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并收取旅游者30826元旅游费用。该出境旅游合同的业务为包价旅游业务,包含了由当事人向皇家加勒比游轮船务(中国)有限公司订购的含有高雄、台北岸上观光行程服务的游轮船票、南宁往返深圳的动车票机票、深圳1晚酒店住宿等两项以上服务,合同价款以总价支付。

  广西风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行为事实违反了《旅游法》第二十九条及《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该旅行社被没收违法所得1236元,处一万元罚款;责令停业整顿5天(处罚生效日期为2017年11月20日);并对直接负责的广西风华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总经理叶某处2000元罚款。

  《南旅罚字〔2017〕第10号》显示,珠海四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开展“台湾西部七天纯玩游”。2016年7月13日至19日招徕业务,先后于2016年6月24日、6月27日、7月1日分别招徕该线路产品游客3人、13人、22人共38人,并以其名义收取旅游者包价旅游费用245183元。之后对38名游客开展“台湾西部七天纯玩游”包价旅游业务,与深圳建南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就行程、团款、签订旅游合同等事项进行确认。

  珠海四季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南宁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该分公司被没收违法所得19165.5元,处一万元罚款;被责令停业整顿五天(处罚生效日期为2017年11月20日),直接负责人陈某被处2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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