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内地男子被控两项向入境事务处(入境处)职员作出虚假申述的罪名,近日在沙田裁判法院被判监禁4个月。
56岁的被告早前以旅客身份抵港,期间以需要留港探望妻子为理由,向入境处申请延期逗留。入境处及后发现被告妻子早于被告抵港前已经不在香港,遂向被告展开调查。
于调查期间,被告在警诫下承认在其递交延期申请时,在知道妻子不在香港的情况下,仍向入境处职员报称需要留港探望妻子。被告因涉嫌就其申请延期逗留时的原因向入境处职员作出虚假申述而被落案起诉。
入境处发言人表示,根据现行法例,任何人士向入境处人员作出虚假申述,即属违法。
入境处:最高罚款港币15万元及监禁14年
香港入境处强调,任何人士或公司(包括申请人、中介人、中介公司或聘用公司)如在向入境处提交签证申请时提供任何失实资料或作出任何虚假陈述,均属违法。注意,这里是指作出虚假陈述,即属违法。换句话说,只要被坐实了是撒谎,就已经违法了。